兩會建言:讓野生動物都享受平等的保護
以全國人大代表、民進湖北省委員會秘書長周建元為提名人,30位代表聯(lián)名向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遞交了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議案。
《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至今已有20多年,這期間我國社會、經濟形勢發(fā)生了深刻變化。周建元認為,《野生動物保護法》需與時俱進作出具體調整。
周建元建議,《野生動物保護法》應當呵護所有的野生動物,將普通野生動物也納入法律保護范圍。每一種野生動物都有它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態(tài)地位和生態(tài)功能,應讓所有野生動物都享受平等的保護待遇。立法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避免由于亂捕濫獵造成野生動物種群數(shù)量的失衡。
建議調整執(zhí)法主體。《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查處“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執(zhí)法主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為在實際執(zhí)法過程中,上述案件大多是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經工商部門授權查處的。從執(zhí)法效果來看,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查處上述案件更有利于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有利于減少部門職責交叉。為此,建議將第三十五條的執(zhí)法主體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調整為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
建議調整野生動物對農作物損害的補償規(guī)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該類補償由當?shù)卣撠煟a償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制定。但在實際執(zhí)法過程中,因縣級政府財政緊張,該條規(guī)定基本沒有得到有效執(zhí)行。建議修改為由縣級以上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由于我國某些地區(qū)存有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嚴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周建元建議,應在法律中明確,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但經過審批的、人工馴養(yǎng)的除外。凡列入禁食范圍內的野生動物,嚴禁任何活體、死體動物及其制品進入市場和餐飲場所。對濫食野生動物的行為予以法律制裁。同時,周建元建議,將提高違法狩獵案的量刑標準,明確對外來野生動物物種的管理,增設違法承運野生動物、違法冷藏(凍)野生動物、違法破壞野生動物繁殖材料和食用野生動物的處罰條款等方面內容,一并納入《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范疇。